住建部发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火狐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05 18:46:3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为加强绿色建筑管理,转变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模式,推动绿色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应在2020年11月9日前将意见发至:1、电子邮箱:。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 年)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标识范围】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等级规划区分】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管理权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制定细则,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认定标准】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区域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特殊类型建筑需要采用其他国家标准认定的,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第七条【地方标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审查专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有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条【工作程序】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包括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区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二)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 【内容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公示】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有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七条 【公布名单】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八条 【证书编号】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从北京 01 编号到新疆 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号 32。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P、住宅建筑 R、工业建筑 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北京 2020 年认定的第 1 个 3 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 NO.01-3-P-2020-1。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系统中申报、推荐、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权限登录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不在系统中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每年应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系统。
第二十条 【管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本部门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察觉缺陷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标识。
第二十一条 【限期整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后,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期限不超过 2 年的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撤销标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后,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认定标准】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区域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该区域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 【预认定】对于采用绿色金融的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可根据绿色金融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其它项目可自愿进行预认定,预认定不授予标识。预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