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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来源:火狐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1-08 06:24:58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攀枝花市绿色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助力攀枝花市争创国家零碳建筑示范城市,我局牵头起草了《攀枝花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攀枝花市创建国家零碳建筑示范城市,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细则》(川建行规〔202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和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推荐工作。

  2.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1.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或区域标准。

  2.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相对应的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工业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审推荐三星绿色建筑。

  2.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初审推荐一星级绿色建筑。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本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有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1.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区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2.申报单位应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做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附件2)。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5)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以上内容分为基本材料和佐证材料(附件3)。

  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初审推荐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因系统管理权限未下放至县(区),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通过申报单位账号进入系统审查申报材料,出具书面初审推荐意见(附件4),并及时上传系统。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系统功能不满足在线审查时,可采用线下审查方式,并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形式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形式审查期间对不满足形式审查的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附件5)。

  2.形式审核检查通过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施工、建筑材料等专业。专家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并签订承诺书(附件6)。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1.专家审查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有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按照“谁认定,谁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项目应发布通告,并授予证书。

  申报单位按要求登录系统来进行申报(同一星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初审推荐至住房城乡建设厅(附件7)。初审推荐环节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申报单位按要求登录系统做申报(同一星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预审推荐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再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推荐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附件8)。

  1.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2.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现辖区内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附件9),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现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切实加强廉政防控,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2.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及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 规定和降低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3.申报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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