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某“门诊部”营业3年多无医疗资质被罚50万元
来源:火狐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1-14 15:35:30近日,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平市监案字〔20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平果华佗眼科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明:从2017年9月28日以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商业活动中打出公司的名气,提高消费者的认可度,通过设计、装潢公司总店和3个分店门头(含招牌、玻璃幕墙、门等)、店内装饰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或展示的销售单据、配镜单、眼镜布(盒)、价格标签、视力表、牌匾、锦旗等,突出使用“华佗眼科”、“华佗眼科视光中心”、“华佗眼科配镜中心”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并在华佗眼科配镜单中标注“平果门诊部 咨询电线”、在粘贴的视力表中标注“华佗眼科门诊部”等内容。并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分别以“平果县华佗眼科”、“平果县华佗眼科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组织开展“关爱眼睛”等商业宣传活动。
当事人突出使用“华佗眼科”“华佗眼科视光中心”、“华佗眼科配镜中心”等字样、不规范简略企业名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平果门诊部”“华佗眼科门诊部”“平果县华佗眼科”、“平果县华佗眼科工会委员会”等名义开展商业宣传,足以使消费的人及公众误认为当事人是一家具有医疗资质的“眼科诊疗机构”,客观上亦产生了误导的危害后果,对消费的人购买眼镜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破坏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实施上述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长达3年零3个月。
针对处罚,当事人申辩“并未特意对门店等进行装潢,以达到引人误解的目的,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行为,在多部门的几次联合检查中均未提出其行为违法,且当事人在案发后已积极进行整改,而配镜单上的“华佗门诊部”等字样属于印刷错误,已于2020年12月整改,希望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得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为了争夺交易机会,采取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手段,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虽然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对部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整改,但其违法行为维持的时间较长,造成的影响区域较大,且在案件调查中未曾发现当事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法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5000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