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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1|发布时间: 2024-04-02 22:45:08|来源: 火狐官方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根据《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成立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标识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协调指导全国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标识工作,审议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技术能力要求,指导绿色建材产品认证采信工作。组建技术委员会,为绿色建材认证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本地绿色建材产品工作组,接受推进工作组指导,负责协调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工作。

  (一)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基础要求,满足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有关要求,具备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的有关技术能力。

  (二)申请从事绿色建材认证的认证机构,可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总局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后作出审批决定。

  (三)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并对依据有关检验测试的数据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需要,共同确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后发布。

  (五)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按照《指导意见》、本实施方案及《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进行实施,实行分级评价认证,由低至高分为一、二、三星级,在认证目录内依据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认证的建材产品等同于三星级绿色建材。

  按照《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要求,对认证目录内依据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认证的建材产品,适用“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对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认证的建材产品,适用“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并标注分级结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通过绿色建材评价认证的建材产品经审核后入库。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企业或认证机构,要及时将相应的建材产品从数据库中清除。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名录,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强与下游用户的衔接,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推动绿色建材行业加快发展。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方案,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

  (一)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充分的发挥各自职能,对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做监督管理。

  (二)对认证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公布。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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