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1|发布时间: 2023-12-25 20:20:26|来源: 火狐官方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省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州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西宁市、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给予保障。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一星、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
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要建立本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政策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有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专家(7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认定专家不得与申报单位、项目有利害关系并签订承诺书。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包含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申报单位可以每时每刻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申报情况分批集中组织专家开展审查。
第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外,绿色建筑原则上应当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和认定。未通过系统认定的项目应当及时将认定信息补录。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或区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理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立项批复、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完工验收报告(含绿色建筑内容)、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文件;
申报项目为商品房的应提交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保修期限等内容的商品房的质量保证书。
第十五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推荐至住房城乡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推荐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初审推荐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
第十七条 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核检查通过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专家审查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有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按照“谁认定,谁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对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按照行政区划排序,青海地区编号为29,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青海2023年认定的第1个2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 29-2-P-2023-1。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四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改建、扩建后,原绿色建筑标识自动失效,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八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采用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撤销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九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及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降低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6日。《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科〔2011〕42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科〔2018〕14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青建科〔2019〕34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